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3年度,225號
TLEV,113,六小,225,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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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柯妤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克誠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 第1 項 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依序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日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繳納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等件附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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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