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40 號
聲 請 人 陳允恭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 律師
林泓均 律師
歐苡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分配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59 號 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所繼承原始配股( 1,770 股)及其所衍生之取得分配金權利及取得系爭配股權 利得分裂判斷,並認確定終局判決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之爭點效拘束,故聲請 人不能請求由原始社股衍生之配股(3,136 股)股息,侵害 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平等權之保障,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 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 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 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以其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以 爭點效認定之事實侵害其財產權,屬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 解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 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 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憲 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