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教師升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3年度,565號
JCCC,113,審裁,565,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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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65 號
聲 請 人 陳雅湞
訴訟代理人 白禮維 律師
林永頌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教師升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6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教師升等之外審委員 是否具備迴避事由之認定有誤,及其所適用之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即行為時之同辦 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轉委任 禁止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疑義, 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講學自由等語,爰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 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 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 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 ,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 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 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 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及確定終局判決因而違憲之處; 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法規範之解釋及適用,究 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 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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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