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楊湘耘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定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 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