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2年度,551號
GSEV,112,岡簡,551,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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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素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832,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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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