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335號
PTEV,113,屏補,335,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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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大中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海源


被 告 許崴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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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