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253號
PTEV,113,屏補,25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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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周文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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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