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3年度,224號
PTEV,113,屏補,224,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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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許俞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卿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5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上述費
用及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進而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本院已調取本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附此敘
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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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