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3年度,164號
ILEV,113,宜補,164,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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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銘


上列原告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蕭建郎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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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