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3年度,160號
ILEV,113,宜補,160,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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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281元【計算式
:本金200,943元+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計算之
利息215,547元+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3日止
計算之利息265,591元+違約金1,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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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