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宜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王培華
被 告 曾繁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繁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王培華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在網路遊戲楓之谷廣播 頻道上看見被告刊登代練遊戲帳號廣告進而認識被告,兩造 以通訊軟體Discord聯絡,並因而得知原告欲將線上遊戲新 楓之谷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乙組(下稱輪迴碑石),以租 期30天,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之對價出租予他人,被告 於112年6月1日凌晨0時45分用通訊軟體LINE帳號Kiss96019 ,名稱「C.T茶飯不思」主動聯繫原告討論租賃細節,並於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視訊通話提供身分證及電腦畫面驗證身 分後,即於112年6月3日晚間8時57分以中國信託帳號000000 000000帳戶轉帳支付租金1,500元向原告租賃道具30日,且 兩造於112年6月3日晚間9時53分以線上簽署契約之方式成立 網路線上遊戲新楓之谷輪迴碑石租借契約(下稱系爭租約1 ),系爭租約1成立後,原告即透過新楓之谷角色ID「小時 故事」將輪迴碑石交付被告,被告以新楓之谷角色ID「傻傻 O可妮」收受之,另被告又於112年6月7日晚間8時39分主動 聯繫原告希望租借第2組,被告於112年6月7日晚間10時58分 以上開相同帳戶轉帳支付租金1,500元予原告,並於112年6 月8日以線上簽署新楓之谷輪迴碑石租借契約(下稱系爭租 約2),系爭租約2成立後,原告即透過新楓之谷角色ID「幻 獸D師」將輪迴碑石交付被告,被告以新楓之谷角色ID「秋 可u」收受之。嗣因系爭租約1、系爭租約2快要到期,且兩 份租約相差4日,原告遂提議原本2顆輪迴碑石,從112年7月 6日開始續約,並於112年7月2日中午12時48分提供租約,兩 造並於112年7月5日晚間9時21分以線上簽署契約之方式成立
網路線上遊戲新楓之谷輪迴碑石租借契約-增補合約(下稱 系爭租借增補契約),約定租借標的輪迴碑石2組(下稱系 爭輪迴碑石2組)價值為80,000元,且被告於契約屆滿次日 無因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而進行延遲歸還說明,視同被告未能 履行契約,原告得不為催告,向被告逕行以電子通訊傳輸方 式解除系爭租借增補契約,並請求賠償出借物件價值及違約 金20,000元,另被告如有逾期未歸還或欠繳租金等情事,每 逾1日應額外賠償原告200元(30日租金原價之1%,不適用優 惠價格,最多賠償100%),惟被告於系爭租借增補契約成立 後,表示112年7月10日領錢後再繳交租金,原告至112年7月 12日遲未收到被告租金,並透過通訊軟體Discord聯絡告知 被告歸還系爭輪迴碑石2組,被告不讀不回,原告復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3時26分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告歸還,雖經被 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8分回復翌月10日1次繳交2期租 金,詎料原告等到112年8月11日凌晨0時0分被告仍未繳租金 ,並於112年8月13日上午8時1分向被告解除契約,原告因此 受有系爭輪迴碑石2組之市價80,000元之損害,且得請求違 約金20,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20,000元,合計共為120,000 元,爰依系爭租借增補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楓之谷 租借契約、新楓之谷租借契約-增補合約、轉帳紀錄及對話 紀錄截圖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租借增補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