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873號
SLEV,113,士簡,873,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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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黃律皓
被 告 鄭執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 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然本院嗣後查得被告於11 3年8月5日起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乃 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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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