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951號原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辜振輔訴訟代理人 陳銘發被 告 官明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