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904號
SLEV,113,士小,904,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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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904號
原 告 黃鏡如 住○○市○○區○○○路000號18樓
被 告 錢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配偶即訴外人黃南夫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 因出血性腦中風於工作中倒下,於111年3月7日轉至長庚醫 院桃園分院住院,被告遂委託原告看護訴外人黃南夫,每日 新臺幣(下同)1,500元,訴外人黃南夫於000年0月00日出 院,被告應依約給付5萬元,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看護費是原告與訴外人黃南夫之約定,與被告無 關,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對話 記錄截圖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即屬有據
(二)至被告抗辯其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云云,然觀諸原告 所提出之對話記錄(見本院卷第27頁),兩造對話如下:「 原告:機器手是妳們夫妻討論的事,看護費是妳對我承諾的 事,不能混為一談。當初妳匯款機器手的款,也沒跟我說要 從看護費扣,這是不同的二件事情,請妳搞清楚!一碼規一 碼,我指針對當初妳請我當看護的事。麻煩妳說清楚!、被 告:並沒有要重看護中扣,我身無分文,如果你方便的話, 每月5000分10期付。你哥的事我不再參與,因他完全沒說、 原告:所以妳的意思是,妳要每個月分期付款每月還我5000 元,10個月付完嗎?被告:我付,5月開始,你哥任何問題 不要賴我了,直接問他」等內容,足認兩造間確有約定訴外 人黃南夫住院之看護費5萬元由被告負擔,是被告上開所辯 ,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17日(見支付命令卷第49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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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