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431號
SLEV,113,士小,431,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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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佳純向朋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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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