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1031號
SLEV,113,士小,1031,2024080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詩涵沐芮美顏工作室

被 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之原因事實過於簡略,無從特定訴訟 標的,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1/1頁


參考資料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