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654號
SLEM,113,士簡,65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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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惠敏(原名:吳逸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惠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貳壹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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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