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13年度,555號
SLEM,113,士交簡,55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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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建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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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