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3年度,1173號
CYEV,113,嘉小調,117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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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黃鈞達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鄔進宗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 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 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鄔進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全體之戶 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自行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s://www.judicial.gov.tw/tw/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頁面,閱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鄔進宗之 繼承人鄔永縈、林乙杰、林昺熙、張惠美鄔勝宇鄔秀鳳



李鄔秀菊鄔連只拋棄繼承之公告;或來院聲請閱覽、抄錄、 攝影上開資料,以知悉其內容。
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 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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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