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520號
CYEV,113,嘉小,52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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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520號
原 告 黃文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6
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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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