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3年度,509號
CYEV,113,嘉小,50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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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0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

被 告 武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79元,以及其中新臺幣5,226元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如 附表編號01、0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 示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服務(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 款,未為給付。遠傳電信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與原告簽 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 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號碼 門號 電信欠費 專案補貼款 合 計 01 0000000000 0000000000 1,936元 8,992元 10,928元 02 0000000000 0000000000 3,290元 4,861元 8,151元 合計 5,226元 13,853元 19,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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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