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司簡聲字,113年度,2號
CYEV,113,嘉司簡聲,2,202408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相 對 人 林木根
仁輝
何秀琴
楊邦寬
楊素娥
楊邦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嘉簡字第1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訴 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 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前開法院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 屬有據,經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文書後,確認聲請人預繳之訴 訟費用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人各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 聲請人於112年10月23日預繳 土地勘查複丈費    800元 聲請人於112年11月27日預繳 土地勘查複丈費、 地籍圖謄本 21,350元 聲請人於112年12月18日預繳 土地勘查複丈費、 地籍圖謄本 5,650元 聲請人於113年 4月12日預繳 合 計  32,980元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1 林木根 3/8 3/8 12,368元 2 林仁輝 3/16 3/16 6,183元 3 楊何秀琴 楊邦寬 楊素娥 楊邦富 公同共有 1/4 連帶負擔 1/4 連帶負擔8,245元 4 羅奕妤 3/16 3/16 6,184元 註1: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以比例計算後多於本件訴訟費用額 1元,本院依職權調整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增加1元。 註2:共有人除編號4為聲請人外,其餘為相對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