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3年度,103號
OLEV,113,員簡,103,202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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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良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國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
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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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