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3年度,151號
OLEV,113,員小,151,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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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曾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39元,及其中新臺幣53,459元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6,039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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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