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聲字,113年度,3號
NTEV,113,投小聲,3,2024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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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王徐秀鳳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陳威凱
周侑增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2年度投小
字第45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 文。而依該項但書提出異議,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異議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異議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準用 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2年度投小字第454 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出異議,未 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6日送達 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異議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 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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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