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吳勝鎮
被 告 江品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85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 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 帳號、存摺照片、網路銀行帳號、使用者代號及網路銀行密 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個人國民身分證照片,約定每月給付「 被動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經由手機通訊軟體L INE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凱文」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Charlie張」、「開戶 客服 經理-蔡小慧」名義,要求原告下載連結FLOW APP,並 向原告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 誤,分別於111年10月31日15時35分、同年11月1日10時42分 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系爭帳戶。原告因而受有10萬元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 刑事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之證據,而被告因本件侵權 行為,經本院以前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
0元折算1日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 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 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