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2年度,240號
NTEV,112,埔簡,240,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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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40號
原 告 陳惠邦

被 告 蔡惠甄(即鄭裕蒼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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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