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40號
原 告 陳惠邦
被 告 蔡惠甄(即鄭裕蒼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