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3年度,134號
PKEV,113,港簡調,134,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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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連唐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郭蔡美珠(歿)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郭蔡美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惟 查,郭蔡美珠業於民國104年9月1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郭蔡美珠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郭 蔡美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 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郭蔡美珠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 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 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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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