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富百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繳納,逾期未補,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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