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409號
NHEV,113,湖補,40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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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招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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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