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3年度,242號
NHEV,113,湖補,242,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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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林芳璟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被 告 黃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凱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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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