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252號
CLEV,113,壢簡,1252,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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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簡頡

被 告 劉峻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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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