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52號
CLEV,112,壢簡,52,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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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52號
原 告 陳適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楊喬閔律師
彭志煊律師
被 告 陳盺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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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