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陳文旺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受告知人即
抵押權人 彭子凡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
113年6月13日、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二編號6至138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阿任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760/540 00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二編號139至142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烈所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1/144 00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二編號181至184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謝玉嬌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1800/00000000辦理繼承登記。四、附表二編號195至200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瑞生所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800/0 0000000辦理繼承登記。
五、附表二編號214至215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袁明煌所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00/00 0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六、附表二編號246至252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鑼所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4/108 000辦理繼承登記。
七、附表二編號253至26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漢所 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4/108 000辦理繼承登記。
八、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各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九、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不動產之分割,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桃 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為32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
土地),位於本院轄區,應專屬本院管轄。
二、按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 律無規定者,依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定有明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法院之管轄予以規定,惟本件 係因系爭土地(坐落桃園市中壢區)分割涉訟,自應類推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由我國法院管轄,並專屬 本院管轄。又按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繼承,依被繼承 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1項、第5 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土地分割乃關於物權,自應適 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本件關於繼承,系爭土 地共有人劉守文為我國國民,劉守文於110年5月25日死亡, 應適用其死亡時之本國法,亦即我國法為準據法,而外國人 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 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 定有明文;依內政部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 惠國家一覽表,日本屬於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故日本國民 取得系爭土地繼承及分割之權利,未牴觸上述規定之限制, 是本件以日本籍之外國人石井家元(即劉守文之繼承人)為 被告,為當事人適格。
三、分割共有物事件雖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共同訴 訟人須合一確定,然分割共有物事件亦為「形式之形成訴訟 」,涉及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交錯適用,本尚不得墨守一 般訴訟事件之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聲明之拘束性於 分割共有物事件即無適用。本案人數近三百人左右,除一次 全部合法送達有事實上之困難外,且依臺灣地區人口遷徙、 死亡率推算,本件平均每月可能有1人次以上會發生住址遷 徙、死亡等情形,故自每次命原告補正全體當事人最新戶籍 謄本以確認當事人能力及送達址,至通知全體當事人到庭合 併辯論之期間內,幾乎均會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或地址變 更而無法合法送達之情況,故本件歷經多年以合併辯論之方 式進行審理,均因無可於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同時對共同訴 訟人全體均為合法通知而辯論終結,以致案件稽延多年;又 以本次自民國113年1月16日第一次言詞辯論終結起,迄113 年8月20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終結止,即有因共同訴訟人中 有因發生死亡之事實而未及承受訴訟,或因地址變更而送達 不合法之情事,故在權衡全體當事人之最大利益及司法資源 有效分配之原則下,本件乃採取一次通知全體當事人到庭合 併辯論,但僅就其中業已合法通知且可為辯論者辯論終結, 其餘則續行言詞辯論,待全體均已合法辯論終結後,均定11 3年8月22日合一宣判,以達全體共同訴訟人合一確定之要求
,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無違,亦無裁判歧異之虞,合先敘明 。
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 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5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如起訴狀所載(見 原卷一第8、9頁),嗣因訴訟繫屬中陸續有被告辦竣繼承登 記及死亡者等情,而具狀將訴之聲明變更如100年12月16日 民事起訴狀、101年10月18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 聲明(一)狀、102年3月1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 明(二)狀、102年10月2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 明(三)狀、103年1月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四)狀、103年8月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五) 狀、103年11月1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六) 狀、104年1月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七)狀 、104年10月2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八)狀 、105年4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九)狀、 106年10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十)狀、1 07年6月2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十一)狀、1 07年7月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十二)狀、11 1年8月3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一)狀、111 年12月3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二)狀、112 年4月19日民事追加、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三)狀 、112年10月2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四)狀 、113年3月2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五)狀、 113年5月1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六)狀、11 3年6月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七)狀(見原 卷一第4、405頁、卷四第2、38、137、212、269、414頁、 卷五第82、卷八第2頁、卷十第1頁、卷十二第6頁、更卷一 第45、116頁、卷四第204頁、卷五第6、364、424、卷六第9 頁)所示,其聲明之變更,均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合 先敘明。
四、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式在 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0、171、175條定有明文
。查:
(一)被告莊訓雄於101年3月3日歿、莊訓拋於101年7月13日歿 、劉奕詔於102年3月7日歿、劉文珠於102年4月6日歿、曾 春子於102年4月28日歿、劉傅景妹於102年11月5日歿、劉 奕波於103年12月26日歿、曾隆藩於104年4月8日歿、莊黃 嬌妹於104年4月25日歿、劉謝玉嬌於104年5月13日歿、莊 秋妹於104年6月15日歿、莊新妹於104年10月16日歿、莊 張茶妹於105年7月18日歿、黃銀華於105年7月28日歿、陳 阿坤於106年5月20日歿、莊葉細妹於106年5月29日歿、賴 平妹於106年12月21日歿、劉家增於107年2月14日歿、劉 奕全於107年2月21日歿、葉安婷於107年2月22日歿、陳瑞 生於000年0月00日歿、莊金爐於107年9月21日歿、徐劉英 於109年8月3日歿、余振松余109年9月3日歿、洪莊客妹余 109年9月27日歿、劉守文於110年5月25日歿、曾怡嘉於11 0年7月7日歿、劉奕烈於111年2月23日歿、莊陳幼於111年 12月28日歿、鄒莊玉蘭於111年6月20日歿、莊育英於111 年7月1日歿、袁莊素妹於111年8月3日歿、莊訓泉於111年 8月8日歿、邱秀蘭於112年1月30日歿、洪永川於112年5月 22日歿、吳鍾淑芳於112年9月1日歿、温莊玉緞於113年1 月10日歿、劉李瑞香於113年3月15日歿、鍾長清於113年3 月26日歿、袁明煌於113年4月5日歿、劉阿雪於113年4月1 7日歿、袁明鈴於113年5月5日歿、莊育園於113年6月20日 歿,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經原告聲明由上開被告之 繼承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上開被 告之繼承人,核於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查被告圓光寺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榮翰( 見原審卷一第405頁);被告元化院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 繫屬中變更為徐瑞蟬(見更審卷八第53頁);被告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曾國基(見 原審卷五第164頁);被告袁明鈴於104 年10月13日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03號民事裁定宣告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袁芳勇為監護人即其法定代理 人(見原審卷八第53頁),原告已具狀聲明該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承受訴訟狀送達該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核於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對被告劉阿雪、袁明鈴、莊育園提起本件訴訟,本院 係於113年1月16日對其等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 22日宣判,而劉阿雪於113年4月17日歿、袁明鈴於113年5 月5日歿、莊育園於113年6月20日歿等事實,有其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言
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此項法院於上開被告死亡後所為之裁判,既得宣示,其裁 判自屬有效。原告聲明其等繼承人張逢時、張隆發、張紋 聰、張瑞雲、張錦雲、張美雲、袁明楷、吳麗珍、莊政樺 、莊惟程等人承受訴訟,除於裁判無影響外,又核與上開 承受訴訟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本件除被告劉世炘、劉世球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 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 及細分,如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 償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 及事實上之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 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欄第1項至第8項所示。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劉世炘、劉世球:主張原物分割,惟如何分割尚無想 法,因價錢太高,我們無法負擔等語置辨。
(二)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共有,應有 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另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均未訂 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定分割等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表二所示共有人之 戶籍謄本為證,且為上開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是本 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1.按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2.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為兩造所共有,其等之應有部分如附 表二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 造無法協議分割方法等情,已如前述,且系爭土地並無法 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
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基 於系爭土地所有權共有人之法律地位,請求本院准為系爭 土地之分割,於法有據。
(二)原告得請求系爭土地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1.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 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 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共有人死亡時 ,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 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 仍不得以共有人身份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 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 起,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 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 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 至7項所示之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 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 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 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 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1.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 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 0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 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 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 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22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98年度台上 字第2058號、95年度台上字第948號、94年度台上字第176
8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方 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 法。
2.本件原告主張變價分割,除被告劉世炘、劉世球主張原物 分割外,其於被告均未表示意見。是依前揭條文意旨,兩 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定分割方法,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 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僅為 322平方公尺,共有人含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人, 有近三百人,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勢將導 致土地細分之情形,而使部分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 之土地面積過小,土地之使用價值勢必大為降低,無法發 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而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定 有明文,故於系爭土地變賣時,仍得視變賣時之市場行情 、該等土地斯時之使用狀況、兩造本身之經濟能力、財務 調度狀況等,再行選擇是否參加競標,以取得該等土地之 整體利用,亦可選擇由其他第三人競標,以取得更高之價 金分配,或由其他第三人競標後,再行決定是否依民法第 824條第7項行使優先承買權,對兩造而言更有彈性,且有 利而無害,另就兩造共有人而言,得以透過市場競價之良 性競爭方式,享受之利益更大,而該等土地亦可發揮更大 之經濟效用,避免土地細分,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發展。從 而,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 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而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應屬 可採。
3、至被告劉世炘、劉世球主張原物分割,惟其等並未提出具 體分割方案供本院參酌,故其等抗辯難認可採。(四)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1.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 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 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 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 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 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 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 ,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 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 2.查土地共有人彭汝瑄前於100年12月29日將其所有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17/2160,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受告知人即 抵押權人彭子凡,嗣彭汝瑄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1 550/324000移轉於被告周甜,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及異 動索引在卷可參,是其抵押權人就系爭土地為有利害關係 。本院依職權告知訴訟,然受告知人彭子凡同為本案當事 人,實質上已等同抵押權人參加訴訟。揆諸前開法條,待 判決確定後受告知人彭子凡之抵押權應移存於系爭土地變 價分割後,受告知人彭子凡就被告周甜應有部分所取得之 價金上,並準用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899條 第1項之規定轉化為權利質權,換言之,就抵押人對系爭 土地變賣所得分配價金具有權利質權,併此敘明。(五)從而,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 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宜採 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 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而以將價金按 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即附表二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比 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之被告,應各 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並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復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 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8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 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 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事件乃具有非訟事件性質 ,系爭土地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定,原告因而提起訴訟 ,而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由法院命為 適當之分配,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因兩 造均因係爭土地之分割互蒙其利,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本件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職權酌定兩造 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件一
編號 姓名 1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邱榮翰 2 劉明(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3 劉宏(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4 石井家元(劉守文承受訴訟人、日本人)國外公送 5 元化院 法定代理人:徐瑞蟬 6 鄒貴新(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7 鄒勝安(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8 鄒永豐(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9 鄒永煥(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10 鄒永能(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11 鄒秋萍(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12 莊育成 13 許文雄(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14 許學良(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15 許純德(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16 許崇仁(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17 莊心妹 18 莊玉菊 19 劉邦辰 20 劉佩如 21 莊玉甘 22 莊英達(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3 莊英秋(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4 莊淑媛(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5 莊育欽(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6 温宇翔(温莊玉緞承受訴訟人) 27 張莊玉秀(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8 莊玉琴(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9 莊玉美(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30 莊玉玲(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31 莊宜驊(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32 莊李桂香 33 莊玉炎(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4 吳麗珍(莊育園承受訴訟人) 35 莊政樺(莊育園承受訴訟人) 36 莊惟程(莊育園承受訴訟人) 37 莊興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8 莊玉春(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9 莊足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40 余羅初妹(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41 余鴻德(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42 余盈賢(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43 余振祥 44 余振基 45 余振海 46 余振涼 47 余素鳳 48 劉余英妹 49 余豆妹 50 余仁妹 51 余昇駿 52 余昇穗 53 邱金鳳(兼邱秀蘭承受訴訟人) 54 薛石水 55 邱薛宏 56 薛邱鍟(原名:薛邱源) 57 邱薛達 58 薛進富 59 薛愃憓(原名:薛春蓮) 60 陳金瑞 61 陳又齊(國外公送) 62 莊文山(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3 劉金連(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4 莊淑華(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5 莊淑美(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6 丘貴誠(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7 莊淑玲(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8 莊育煥(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69 莊育煌(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70 莊美華(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71 莊美珠(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72 莊美芳(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73 莊邱鳳溝 74 莊育金 75 莊育進 76 莊育清 77 莊君瑞 78 莊玉李 79 莊育發(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80 湯育星(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81 莊育貴(莊金爐承受訴訟人)國內公送 82 莊育旺(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83 莊淑芬(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84 許牡丹 85 洪永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86 洪暐烜(洪永川承受訴訟人) 87 洪永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88 洪美津(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89 袁明言(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90 袁明義(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91 袁明信(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92 袁珍珠(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93 莊王英妹(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4 莊育賢(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5 莊育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6 莊育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7 莊育藤(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8 莊玉鶯(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9 莊淑惠(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100 莊育維(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1 莊育淼(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2 莊承泰(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3 莊育熨(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4 莊育梩(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5 莊育興(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6 莊玉娥(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7 莊立宸 108 莊佳宏(原名:莊翔鈞) 109 莊雅堂(原名:莊子楹) 110 張家豐 111 張慶煌 112 張財茂 113 張竣翔 114 張桂媛 115 游莊嚴妹 116 余莊三妹 117 江莊雲妹 118 鍾弘興(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9 鍾淑萍(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0 鍾淑芬(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1 吳瑞雄(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2 吳梓榤(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103.4.26生) 法定代理人:吳冠恆、彭小芳 123 吳婕綺(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105.3.18生) 法定代理人:吳冠恆、彭小芳 124 張覲雅(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5 張僑之(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6 鍾旦玉(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7 鍾瓊慧(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8 莊李桂英 129 莊育郎 130 莊育明 131 莊大緯 132 黃金臺 133 黃金賢 134 黃淑貞 135 黃淑美 136 陳張茶秀(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7 陳國華(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8 陳桂英(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9 陳玉蘭(1)(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40 陳美玉(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41 劉陳蘭英(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2 劉世南(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3 劉世麟(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4 劉月珍(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5 劉奕郎 146 劉興邦(劉家增承受訴訟人) 147 莊皓程(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148 莊育杰(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149 莊富美(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150 江明華 151 黃英明 152 劉世炘 153 劉世駿(兼劉傅景妹承受訴訟人) 154 劉世球 訴訟代理人:寸振蘭 155 劉奕斌(國外公送) 156 劉奕雄(1) 157 劉奕仁 158 劉學淦 159 劉學興 160 劉世堰 161 劉世棟 162 江國連 163 江長流 164 江木堂 165 江金錫 166 江牡丹 167 江月嬌 168 鍾紫雲 169 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170 黃劉查妹(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171 徐千惠 172 陳淑華 173 徐盛德 174 劉世鈞(劉奕詔承受訴訟人) 175 劉奕錠 176 王珍瑛 177 陳秀雲 178 彭鳳銀 179 李新彬 180 劉世祿 181 吳劉秀妹 182 劉添成 183 劉世貴(2)(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4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5 謝尚達(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國內公送 186 謝尚明(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國內公送 187 劉世南 188 劉世興 189 劉世鍚 190 劉桂玉 191 劉世新 192 葉秀英(劉文珠承受訴訟人) 193 劉文惠 194 邱玉女 195 陳佳慶(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6 陳惠萍(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國內公送 197 陳秀靜(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8 陳秀華(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9 陳秀娥(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0 陳玉蘭(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1 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202 曾隆泉 203 曾一家 204 曾文君 205 曾元君 206 曾仁君 207 曾振碩 208 曾紫婕 209 曾隆炎 210 劉大鴻(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211 劉睿豐(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212 袁芳勇(兼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213 袁明楷(兼袁明鈴承受訴訟人) 214 王美華(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215 曾文芳 216 蕭玉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217 蕭錦能(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蕭玉杉 218 顧瑪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219 顧樸(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220 鄭奇謀 221 劉鳳蘭 222 劉鳳玉 223 劉鳳梅 224 劉慧玲(劉奕波、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5 劉慧君(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6 劉育璿(劉奕波、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7 葉禮棋(葉安婷承受訴訟人) 228 劉奕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9 劉奕文(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0 劉玉梅(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1 宋國宸(原名:宋國成)(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2 宋國賢(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3 宋秋月(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國內公送 234 宋秋容(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5 黃劉梅珍(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6 張盈橙(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7 張朝順(原名:張稟豐、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8 張月霞(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9 張庭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0 呂劉桂蘭(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1 劉美玉(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2 劉俐(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3 劉美鳳(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4 劉世清(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5 劉世鴻(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6 劉美鳳(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7 劉美蓮(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8 劉玉梅(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國外公送 249 張逢時(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0 張隆發(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1 張紋聰(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2 張瑞雲(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3 張錦雲(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4 張美雲(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5 蔡劉春蘭 256 徐新火(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7 徐肇亨(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8 徐肇宏(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9 徐玉香(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60 徐玉秋(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61 徐玉嬌(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62 劉奕豐 263 鍾尊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4 鍾尊祥(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5 鍾華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6 盧秋娥(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7 謝國庫 268 黃銀升 269 黃寶珠 270 黃寶榮 271 黃寶蓮 272 陳文旺 273 邱娥 274 邱東海 275 劉學鈺 276 邱仕立 277 王基淋 278 黃錦有 279 謝秋香 280 周甜 281 余樹田 282 陳安行 283 陳映竹 284 陳治嘉 285 顏秀鳳 286 劉清漢 287 彭子凡 288 陳年妹 289 文玲玲 290 林基崇 291 張國華 292 黃麗婕 293 張秀美 294 謝桂金 295 陳憲清 296 劉家順 297 張家銘 298 鍾梅珠 299 吳嘉紳 附表二: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編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備註 1 圓光寺 2070/54000 負擔2070/54000 2 劉明(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990/54000 連帶負擔990/54000 3 劉宏(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4 石井家元(劉守文承受訴訟人、日本人) 5 元化院 630/54000 負擔630/54000 6 鄒貴新(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5760/54000 (莊阿任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760/54000 7 鄒勝安(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8 鄒永豐(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9 鄒永煥(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10 鄒永能(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11 鄒秋萍(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12 莊育成 13 莊育成 14 許學良(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15 許純德(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16 許崇仁(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17 莊心妹 18 莊玉菊 19 劉邦辰 20 劉佩如 21 莊玉甘 22 莊英達(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3 莊英秋(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4 莊淑媛(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5 莊育欽(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6 温宇翔(温莊玉緞承受訴訟人) 27 張莊玉秀(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8 莊玉琴(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29 莊玉美(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30 莊玉玲(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31 莊宜驊(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32 莊李桂香 33 莊玉炎(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4 莊育園(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5 莊興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6 莊玉春(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7 莊足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38 余羅初妹(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39 余鴻德(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40 余盈賢(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41 余振祥 42 余振基 43 余振海 44 余振涼 45 余素鳳 46 劉余英妹 47 余豆妹 48 余仁妹 49 余昇駿 50 余昇穗 51 邱金鳳(兼邱秀蘭承受訴訟人) 52 薛石水 53 邱薛宏 54 薛邱鍟(原名:薛邱源) 55 邱薛達 56 薛進富 57 薛愃憓(原名:薛春蓮) 58 陳金瑞 59 陳又齊 60 莊文山(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1 劉金連(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2 莊淑華(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3 莊淑美(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4 丘貴誠(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5 莊淑玲(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66 莊育煥(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67 莊育煌(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68 莊美華(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69 莊美珠(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70 莊美芳(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71 莊邱鳳溝 72 莊育金 73 莊育進 74 莊育清 75 莊君瑞 76 莊玉李 77 莊育發(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78 湯育星(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79 莊育貴(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80 莊育旺(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81 莊淑芬(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82 許牡丹 83 洪永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84 洪暐烜(洪永川承受訴訟人) 85 洪永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86 洪美津(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87 袁明言(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88 袁明義(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89 袁明信(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90 袁珍珠(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91 莊王英妹(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2 莊育賢(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3 莊育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4 莊育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5 莊育藤(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6 莊玉鶯(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7 莊淑惠(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98 莊育維(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99 莊育淼(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0 莊承泰(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1 莊育熨(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2 莊育梩(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3 莊育興(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4 莊玉娥(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5 莊立宸 106 莊佳宏(原名:莊翔鈞) 107 莊雅堂(原名:莊子楹) 108 張家豐 109 張慶煌 110 張財茂 111 張竣翔 112 張桂媛 113 游莊嚴妹 114 余莊三妹 115 江莊雲妹 116 鍾弘興(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7 鍾淑萍(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8 鍾淑芬(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9 吳瑞雄(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0 吳梓榤(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1 吳婕綺(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2 張覲雅(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3 張僑之(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4 鍾旦玉(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5 鍾瓊慧(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6 莊李桂英 127 莊育郎 128 莊育明 129 莊大緯 130 黃金臺 131 黃金賢 132 黃淑貞 133 黃淑美 134 陳張茶秀(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5 陳國華(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6 陳桂英(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7 陳玉蘭(1)(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8 陳美玉(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9 劉陳蘭英(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31/14400 (劉奕烈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31/14400 140 劉世南(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1 劉世麟(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2 劉月珍(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3 劉奕郎 31/14400 負擔31/14400 144 劉興邦(劉家增承受訴訟人) 1/5400 負擔1/5400 145 莊皓程(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7/3600 負擔7/3600 146 莊育杰(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7/3600 負擔7/3600 147 莊富美(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7/3600 負擔7/3600 148 江明華 279/54000 負擔279/54000 149 黃英明 1800/162000 負擔1800/162000 150 劉世炘(兼劉傅景妹之承受訴訟人) 144/5400 負擔144/5400 151 劉世駿(兼劉傅景妹承受訴訟人) 437/2250 負擔437/2250 152 劉世球(兼劉傅景妹之承受訴訟人) 243/4000 負擔243/4000 153 劉奕斌 1125/54000 負擔1125/54000 154 劉奕雄(1) 1/1200 負擔1/1200 155 劉奕仁 225/54000 負擔225/54000 156 劉學淦 1/5400 負擔1/5400 157 劉學興 1/5400 負擔1/5400 158 劉世堰 1/2400 負擔1/2400 159 劉世棟 1/2400 負擔1/2400 160 江國連 31/6000 負擔31/6000 161 江長流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2 江木堂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3 江今錫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4 江牡丹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5 江月嬌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6 鍾紫雲 213/36000 負擔213/36000 167 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7/1200 負擔7/1200 168 黃劉查妹(黃銀華之承受訴訟人) 42/9000 負擔42/9000 169 徐千惠 1/16200 負擔1/16200 170 陳淑華 1/16200 負擔1/16200 171 徐盛德 1/16200 負擔1/16200 172 劉世鈞(劉奕詔承受訴訟人) 1/600 負擔1/600 173 劉奕錠 1/600 負擔1/600 174 王珍瑛 000000000/0000000000 負擔000000000/0000000000 175 陳秀雲(委託人:劉學財) 135/12000 負擔135/12000 176 彭鳳銀(委託人:劉學有) 90/54000 負擔90/54000 177 李新彬 2/14400 負擔2/14400 178 劉世祿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179 吳劉秀妹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180 劉添成 1/17280 負擔1/17280 181 劉世貴(2)(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1800/00000000 (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800/00000000 182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3 謝尚達(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4 謝尚明(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5 劉世貴(2)(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6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7 劉世南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8 劉世興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9 劉世鍚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90 劉桂玉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91 劉世新 2700/00000000 負擔2700/00000000 192 葉秀英(劉文珠承受訴訟人) 2700/00000000 負擔2700/00000000 193 劉文惠 2700/00000000 負擔2700/00000000 194 邱玉女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195 陳佳慶(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1800/00000000 (陳瑞生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800/00000000 196 陳惠萍(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7 陳秀靜(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8 陳秀華(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9 陳秀娥(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0 陳玉蘭(2)(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1 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02 曾隆泉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03 曾一家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4 曾文君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5 曾元君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6 曾仁君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7 曾振碩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8 曾紫婕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9 曾隆炎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10 劉大鴻(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1 劉睿豐(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2 袁芳勇(兼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3 袁明楷(兼袁明鈴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4 袁芳勇(兼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900/00000000 (袁明煌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900/00000000 215 王美華(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216 袁明鈴(受監護宣告) 監護人:袁芳勇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7 曾文芳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18 蕭玉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9 蕭錦能(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20 顧瑪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21 顧樸(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22 鄭奇謀 6/14400 負擔6/14400 223 劉鳳蘭 公同共有54/54000 連帶負擔54/54000 224 劉鳳玉 225 劉鳳梅 226 劉慧玲(劉奕波、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7 劉慧君(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8 劉育璿(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9 葉禮棋(葉安婷承受訴訟人) 230 劉奕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1 劉奕文(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2 劉玉梅(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3 宋國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4 宋國賢(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5 宋秋月(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6 宋秋容(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7 黃劉梅珍(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8 張盈橙(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9 張朝順(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0 張月霞(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1 張庭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2 呂劉桂蘭(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3 劉美玉(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4 劉俐禛(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5 劉美鳳(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6 劉世清(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54/108000 (劉學鑼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4/108000 247 劉世鴻(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8 劉美鳳(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9 劉美蓮(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50 劉玉梅(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51 劉阿雪 252 蔡劉春蘭 253 徐新火(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54/108000 (劉學漢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4/108000 254 徐肇亨(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5 徐肇宏(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6 徐玉香(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7 徐玉秋(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8 徐玉嬌(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9 劉奕豐 260 鍾尊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1 鍾尊祥(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2 鍾華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3 盧秋娥(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4 謝國庫 216/216000 負擔216/216000 265 黃銀升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6 黃寶珠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7 黃寶榮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8 黃寶蓮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9 陳文旺 535285/00000000 負擔535285/00000000 270 李家銘 120000/00000000 負擔120000/00000000 271 邱娥 31/6000 負擔31/6000 272 邱東海(委託人:黃乾河) 1800/486000 負擔1800/486000 273 邱東海(委託人:葉步奎) 1800/486000 負擔1800/486000 274 劉學鈺 21/9000 負擔21/9000 275 邱仕立 793/54000 負擔793/54000 276 王基淋 42/9000 負擔42/9000 277 黃錦有 3479/720000 負擔3479/720000 278 謝秋香 781/720000 負擔781/720000 279 周甜 1331/108000 負擔1331/108000 280 周甜(委託人:彭汝瑄) 41550/324000 負擔41550/324000 分得價金17/2160之質權人為受告知人彭子凡 281 余樹田 13/2160 負擔13/2160 282 陳安行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83 陳映竹 100/648000 負擔100/648000 284 陳治嘉 18500/00000000 負擔18500/00000000 285 顏秀鳳 900/972000 負擔900/972000 286 劉清漢 251149/0000000 負擔251149/0000000 287 彭子凡(委託人:吳欣怡) 45/54000 負擔45/54000 288 陳年妹 0000000/0000000000 負擔0000000/0000000000 289 文玲玲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0 林基崇 00000000/0000000000 負擔00000000/0000000000 291 張國華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2 黃麗婕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3 張秀美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4 謝桂金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5 陳憲清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6 劉家順 1157/172800 負擔1157/172800 297 張家銘 243/00000000 負擔243/00000000 298 鍾梅珠 1125/54000 負擔1125/54000 299 吳嘉紳 7/500 負擔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