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3年度,110號
SJEV,113,重聲,110,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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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簡湘芸


抗告人與聲請人忠富建設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
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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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