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306號
SJEV,113,重簡,1306,2024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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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游禎敏

被 告 高可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16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所為113年度重簡 字第130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 由,駁回原告之訴,惟抗告人於113年7月11日已於統一超商 繳納裁判費,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400元,而抗告人已於113年7月13日繳納該裁 判費,此有本院收據在卷可稽,是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 告,請求予以廢棄,本院認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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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