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70號
原 告 謝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佩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