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莊明剛
莊泰仲
莊椀如
莊玉靖
莊媖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所載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 9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次按請求撤銷分割遺產之訴訟,應對於主張撤銷分割遺產協 議內之分割遺產訴請撤銷,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民國105年10 月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及該部分之分割協議,應就 該遺產分割協議所約定分割之遺產全部共同臚列,則原告應 具狀聲明就該次遺產分割協議所約定分割之遺產內容訴請撤 銷,方為適法(倘上開遺產包含不動產,請就不動產之相關 交易價額資料一併陳報,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