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13年度,207號
SJEV,113,重小調,207,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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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黃書奕
相 對 人 羅葳(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3號帳戶之所有人)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 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住桃園縣○○區○○路000號2樓之2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是揆諸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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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