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4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 罪 事 實
一、庚○○係任職於壬○○所經營之卓茂記企業商行(下稱卓茂 記商行),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貨物、收取貨款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身染毒癮,需款孔急,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共計47家,收取之如附表一 所示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224,580 元,故意不繳回商行 或壬○○本人,而變易持有為所有,加以侵吞入己,所得均 用於購買毒品施用或花用殆盡。庚○○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3年8 月27日,運送5 箱台灣啤 酒與位於屏東縣內埔鄉之客戶「小可愛檳榔」時,僅交付4 箱啤酒與該客戶,而將其中1 箱啤酒侵吞入己,嗣經該客戶 發覺有異而於翌日(同年8 月28日)向壬○○詢問,壬○○ 始悉上情,並即令庚○○去職。
二、庚○○經壬○○去職後,明知自己已非卓茂記商行之職員, 且卓茂記商行係屬批發商,並無向客戶借調貨品之情形,竟 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8 月28日起 至同年9 月初某日止,偽以卓茂記商行業務員之身分,連續 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共計20家,以謊稱卓茂記商行舉辦特 惠活動,凡預訂5 箱啤酒,並預先給付貨款者,即加贈1 箱 啤酒,商行再於隔日送貨等語,或謊稱因其他客戶需要,急 需借調貨品,嗣後即行歸還等語等詐騙方式(詳如附表二之 記載),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二 所示之貨款或貨品與庚○○,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均未 收到其所預訂之啤酒或商行應歸還之貨品,向壬○○詢問後 ,始知受騙。
三、案經壬○○訴由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壬○○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估價單50紙、客戶清單6 紙、本票影 本4 紙及證人即被害客戶馮秋英、邱鳳珍、田清梅、黃明國 、邱豐粦、田鄭秀梅、劉旺昇、楚淑靜、邱智揚之證述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行為,則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 占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皆依連續犯之規定, 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前開2 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毒癮惡習而 挪用業務上之公款或詐取貨款、貨品之動機,及對告訴人之 財產權益及商譽損害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對告訴人 為賠償,頗有悔意,告訴人亦願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警懲。末查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亦以佯稱急用之方式,向文星商店詐取 啤酒1 箱,惟此已為被告所否認,證人壬○○及文星商店之 負責人邱文英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知此事等語(本院卷第 72 頁),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犯 行,此部分之罪行即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 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 ,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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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 罪 時 間 │ 客 戶 名 稱 │ 侵 佔 金 額 │
│ │ │ │ (新 台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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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93年04月10日 │椰子大王 │ 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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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93年04月13日 │中林賣菜的 │ 4,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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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93年04月13日 │旗山賣雞(林仔) │ 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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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93年04月14日 │泰山行 │ 2,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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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93年04月28日 │鄭吉宗 │ 4,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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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93年05月12日 │美滿小吃部 │ 9,29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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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93年05月19日 │水門釣蝦場 │ 2,5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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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93年05月25日 │龍泉薑母鴨 │ 3,0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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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93年05月25日 │羅漢門餐廳 │ 1,0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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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93年05月28日 │清陽商店 │ 1,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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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93年05月31日 │雅千卡拉OK │ 5,2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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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93年06月01日 │花天卡拉OK │ 2,6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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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93年06月01日 │金魚檳榔 │ 1,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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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93年06月01日 │阿見檳榔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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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93年06月01日 │好望角餐廳 │ 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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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93年06月01日 │山莊休閒美食 │ 2,8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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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93年06月02日 │大新巨蛋 │ 1,9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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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93年06月03日 │大慶商行 │ 2,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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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93年06月03日 │老埤牛肉 │ 5,3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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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93年06月04日 │金日多超商 │ 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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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93年06月05日 │阿利海產 │ 4,8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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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93年06月05日 │東東海產 │ 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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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93年06月05日 │林美枝廚師 │ 2,2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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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93年06月05日 │上順檳榔 │ 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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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93年06月07日 │豪記檳榔 │ 2,6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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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93年06月07日 │如意卡拉OK │ 2,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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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93年06月07日 │茂德 │ 5,0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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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93年06月08日 │天天來小吃部 │ 3,3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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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93年06月08日 │雲山羊肉爐 │ 4,1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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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93年06月08日 │潘記藥膳 │ 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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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93年04月06日 │石秋熊廚師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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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93年04月09日 │日王昌 │ 1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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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93年04月17日 │鳳農賣花 │ 5,0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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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93年04月19日 │雅蘭免洗餐具 │ 8,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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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93年04月21日 │彩虹美食 │ 2,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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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93年04月28日 │黃元桂廚師 │ 9,2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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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93年04月04日 │龍泉蒜頭 │ 8,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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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93年04月30日 │郁燁魚市大批發 │ 8,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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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93年05月20日 │永發餐廳 │ 1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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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93年05月18日 │新義發商號 │ 9,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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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93年05月22日 │甲上醉鵝 │ 7,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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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93年05月29日 │阿美枸尾雞 │ 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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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93年05月24日 │誠嶧行 │ 4,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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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93年06月08日 │順興商店 │ 2,48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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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93年05月22日 │鄉香小吃部 │ 3,5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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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93年05月18日 │新義發商號 │ 9,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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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93年05月04日 │富卿跑山雞 │ 6,0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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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2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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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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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客 戶 名 稱 │ 犯 罪 地 點 │ 詐 騙 方 法 │
│ │ │ (屏 東 縣) │ 詐騙金額(新台 │
│ │ │ │ 幣)或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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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 │長治鄉○○路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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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甲○○○○ │同上 │同上 │
│ │ │ │1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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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卯○○○○ │內埔鄉○○村○○路 │同上 │
│ │ │299 號 │29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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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丑○○○○○ │屏東市○○路1292號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 │借調1 箱台灣啤酒。│
│ │ │ │(價值5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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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巳○○ │內埔鄉○○路238號 │同上,1箱台灣啤酒 │
│ │ │ │(價值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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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子○○○○ │麟洛鄉○○路311 號 │同上,4箱金牌啤酒 │
│ │ │ │(價值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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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丁○○○ │內埔鄉大新村 │同上,1箱台灣啤酒 │
│ │ │ │(價值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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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酉○○○ │麟洛鄉○○村○○路 │同上,1箱米酒 │
│ │ │73號 │(價值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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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戊○○ │內埔鄉○○村○○路 │同上,1箱米酒 │
│ │ │177 巷2 號 │(價值3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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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乙○○○○○○│麟洛鄉○○村○○路 │同上,1箱台灣啤酒 │
│ │ │130-8號 │(價值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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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辰○○○○ │屏東市○○路57號 │同上,4箱米酒 │
│ │ │ │(價值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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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癸○○○ │內埔鄉○○村○○路上│以自不詳處取得之米│
│ │ │ │酒偽稱卓茂記商行之│
│ │ │ │米酒。 │
│ │ │ │(價值65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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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午○○○ │內埔鄉○○村○○路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114 號 │借調一箱台灣啤酒。│
│ │ │ │(價值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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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 │長治鄉○○路374 號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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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丙○○○ │屏東市○○○路636 號│同上 │
│ │ │ │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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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寅○○○ │麟洛鄉○○路138 號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 │借調2箱米酒。 │
│ │ │ │(價值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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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鮮魚湯、肉燥飯│內埔鄉○○路107 號 │同上,1箱米酒 │
│ │ │ │(價值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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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辛○○○○ │屏東市○○路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2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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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未○○○○ │內埔鄉○○村○○路 │佯稱客戶需要,急需│
│ │ │442號 │借調1 箱台灣啤酒 │
│ │ │ │(價值5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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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己○○○○ │屏東市○○街8-5 號 │佯稱促銷,先收款未│
│ │ │ │送貨。 │
│ │ │ │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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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宏海產 │屏東市○○路371-5 號│同上 │
│ │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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