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小字第339號原 告 林明聰 被 告 梁劍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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