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69號
原 告 賴政鈞
原告與被告王玉慧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