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吳素麗
被 告 趙高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不當得利返還 責任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設在新北市新店區,有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