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779號
SJEV,113,重小,1779,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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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779號
原 告 邱映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素君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本件起訴對象即陳弘昌陳雅娟張志偉邱馨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其等之起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出113年7月8日提出本院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共12份,以利本院送達起訴對象。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119條第1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固以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第23屆全體管理委員為 被告,惟本院查無其中陳弘昌陳雅娟張志偉邱馨瑤設 籍在伊吉邦社區之戶籍址,無從特定起訴對象,爰請原告依 主文第1項所示期限查報。又原告現所列起訴對象共14人( 追加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撤回劉宇庭),其所提書狀及 證物均須依前開規定按被告人數準備相同內容之繕本,並非 僅提1份給法院,否則被告無從獲悉原告起訴內容,爰請原 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期限補正。本院待原告補正後,再定期 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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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