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689號
SJEV,113,重小,1689,202408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89號
原 告 江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永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