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528號
SJEV,113,重小,1528,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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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2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劉哲宏(即車號000-0000之車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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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