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480號
SJEV,108,重小,480,20240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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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石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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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