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214號
SJEV,108,重小,3214,20240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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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案由欄「108年度重小字第321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度重小字第32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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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