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3年度,396號
FYEM,113,豐簡,39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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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秋水



被 告 TRAN THI THU HUONG(中文名:陳氏秋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1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 ○ ○○ ○○ 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二、第9行「將文慶」應 更正為「江文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 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且被告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論處。 又被告乙○○○所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及傷害罪間,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非無以正當工作 謀生之能力,竟為本案犯行以牟利,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 為實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2人因警員查獲犯罪,竟於上開 時、地,基於傷害、妨害公務之犯意,被告乙○○○以嘴巴咬 員警、被告甲○ ○ ○○ ○○ 以腳踹員警致其等受傷, 顯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嚴重侵害公務 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所為自非足取,應予非難;惟念其等



犯罪後坦承犯行,前未有前案紀錄,素行尚可,兼衡其等於 警詢時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 第35、5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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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