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180號
KSYV,113,家救,180,20240731,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OOO 住居所保密
OOO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OOO
共同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相 對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補 字第486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高雄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足以採信 。又聲請人主張丙○○、乙○○為甲○○與相對人所生之未成年子 女,依法應由甲○○與相對人共同負擔扶養義務,然相對人並 未負擔扶養費用為由,分別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以 及給付丙○○、乙○○為將來之扶養費等情,本院為形式審查之 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請檢附抗告理由狀,並依對造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且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1/1頁


參考資料